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Code for classification of urban land use and planning standards of development land
GB 50137—2011
见http://blog.sina.com.cn/s/blog_5c3dea8d010183j1.html
第1.0.2条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他具备条件的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条文说明中第 1.0.2条
由于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管理体制不同于一般镇,城市建设目标与标准也与一般镇有所区别,其规划与建设应按城市标准执行;其他具备条件的镇指人口规模、经济发展水平已达到设市城市标准,但管理体制仍保留镇的行政建制。因此,这两类镇与城市一并作为本标准的适用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