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城乡规划法42条疑问 [打印本页]

作者: zengwg    时间: 2017-7-5 16:22
标题: 城乡规划法42条疑问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四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第十一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在实际工作中,某地级市的城市规划区范围远远大于建设用地范围,那么,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许可在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就不能作为,但是可以进行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想请问各位专业人事,这里面涉及的城乡规划管理和规划许可之间有什么区别、联系?

作者: 李哲    时间: 2017-7-6 09:04
规划许可指的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就是允许建设,而其他非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指的是不允许建设的情况,我这么理解的。
作者: youngbin2008    时间: 2017-7-6 10:04
规划许可的一书两证是针对建设用地,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由规划主管部门规划许可,也就是只要是法定规划(总规)确定的规划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必须经过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许可。
作者: zengwg    时间: 2017-7-7 12:40
youngbin2008 发表于 2017-7-6 10:04
规划许可的一书两证是针对建设用地,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由规划主管部门规划许可,也就是只要是法定规划 ...

那么,在总规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内,但是不是规划建设用地范围,这块区域的规划管理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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