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关于专项规划与总规强制性内容不符的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7-5-5 09:31
标题: 关于专项规划与总规强制性内容不符的问题
      我现在在做一个县城的消防专项规划。该县城市总体规划已经编制完成并获审批。在总规中确定了3处消防站用地。消防站用地属于城市防灾减灾用地,按照《城乡规划法》第17条的规定,防灾减灾属于总规强制性内容。在我们的消防专项规划中,通过分析发现:总规中规划的这3处消防站选址不合理、存在服务盲区、站址数量不够等问题,我们自己根据分析又完全重新选址了5处,这5处站址完全不符合总规的位置,用地规模上倒是基本相当。
      请问我们这种做法可行吗?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我们触碰了强制性内容,改变了强制性内容的用地性质、改变了位置,必须通过法定程序才能调整。倘若如此,几乎每做一个专项规划就需要调整一次总规。现在好困惑啊,不知道该怎么办?请指教。谢谢!

作者: gyd    时间: 2017-7-18 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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