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控规调整后,对调整前已有划拨决定书的用地能否根据新控规重新出具规划条件 [打印本页]

作者: 兔子的草原    时间: 2015-9-4 11:48
标题: 控规调整后,对调整前已有划拨决定书的用地能否根据新控规重新出具规划条件
        情况是这样的:用地单位多年前已经根据原来的控规办理过规划条件和用地规划许可证,也取得了土地划拨决定书。但是,之后该地块一直没有启动建设。直至新控规批复后,业主申请按照新控规重新出具规划条件及重新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 。       因为项目多年未启动,业主也未到规划部门申请规划条件和用地规划许可证延期,现在新控规该地块部分指标发生了变化(新控规中该地块也非已批用地),现在如果要启动建设项目的话,规划条件是按照原控规的指标?原先的土地划拨决定书可以进行规划条件变更么?



作者: 齐小奇    时间: 2015-9-4 23:37
针对以上问题,我觉得要分情况对待。首先土地闲置问题,根据相关法律,土地闲置一年要收取小于20%的土地闲置费,满两年国家可以无偿收回,所以说如果这块土地过期闲置,政府有权处予罚款并无偿收回,在按照新的控规条件出具控制条件。但这其中控规的调整是需要相关人的意见,并经过论证,也就是在修改过程应该是与开发商和业主沟通过的,所以必定按照新的控制条件来做。当然上述情况是指土地出让情况,您所说的是划拨土地吗?那我认为按照新的规划条件是必然的,一环扣一环,跟出让的要求也是一样的。仅代表我个人看法,欢迎交流。
作者: 伤离别    时间: 2015-9-5 13:19
既然是划拨的  就是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这个应该不存在土地闲置问题  但是新控规出来了 肯定要重新出具新的规划条件  个人理解
作者: 兔子的草原    时间: 2015-9-5 14:18
齐小奇 发表于 2015-9-4 23:37
针对以上问题,我觉得要分情况对待。首先土地闲置问题,根据相关法律,土地闲置一年要收取小于20%的土地闲 ...

谢谢,我也是觉得规划条件是要重新出具的。还有一点疑问就是,如果是出让地块签过土地出让合同后,规划条件一般是不能再变更的,划拨地块有了土地划拨决定书以后,是不是也不能轻易变更呢?
作者: 兔子的草原    时间: 2015-9-5 14:20
伤离别 发表于 2015-9-5 13:19
既然是划拨的  就是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这个应该不存在土地闲置问题  但是新控规出来了 肯定要重新出具新 ...

假设我们重新出了规划条件,那么是要注明原先的规划条件作废么?那土地划拨决定书是不是也无效了?
作者: tylng025    时间: 2015-9-5 23:41
无论划拔还是出让
作者: tylng025    时间: 2015-9-5 23:48
无论划拔还是出让,依据都是规划条件,既然规划条件变了,对应的划拔决定书也得变。
作者: 伤离别    时间: 2015-9-6 10:21
兔子的草原 发表于 2015-9-5 14:20
假设我们重新出了规划条件,那么是要注明原先的规划条件作废么?那土地划拨决定书是不是也无效了?

这个不清楚
作者: loveqi1421    时间: 2015-9-9 10:10
兔子的草原 发表于 2015-9-5 14:20
假设我们重新出了规划条件,那么是要注明原先的规划条件作废么?那土地划拨决定书是不是也无效了?

划拨决定书应该是失效了。
因为你条件里的内容跟划拨决定书内容不一致了。
作者: heitie333    时间: 2015-9-11 14:46
从程序上说,政府部门调规划时,取得该地块划拨决定书的业主属于利害关系人,规划部门应该履行告知义务,在业主不反对的情况下,规划才可调整。项目超期未建,规划指标调整后,甲方申请按新指标办理相关手续,正常的流程是政府收回土地,重新出具规划指标,颁发土地划拨决定书(出让)......。
作者: lawliet    时间: 2015-9-14 10:53
控规一般都会根据现状进行编制,如非必要一般很少对已建和在建的用地进行性质调整,你们那边的设计部门怎么也不好好调研清楚就进行控规的编制
作者: interlwl    时间: 2015-9-23 09:11
划拨用地应该是直接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规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需要出具规划条件啊!
作者: tylng025    时间: 2015-10-12 10:29
控规是规划许可的审批依据,无论是出让还是划拨用地的规划用地许可,必须依据规划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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