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城市规划中利用大数据思维背景下公众的权益刍议 [打印本页]

作者: 长白铁匠    时间: 2015-7-31 14:31
标题: 城市规划中利用大数据思维背景下公众的权益刍议


过去的两年中,互联网对传统行业的颠覆性不时冲击着人们的感官。其中,大数据平台是对以往一些传统行业各自为战弊端的良药之一,大数据思维和信息整合方式的不断创新,使得一些资源和空间被高效的整合利用,研究地域、环境、行业的发展状况、优势以及痛点更为清晰的展现在眼前。对于城市规划行业来说,这点显得至为重要。

我们都知道规划是带有前瞻性和统筹性质的工作,在以往的规划中,前期的大量工作都是围绕收集基础数据展开的,各类数据的有效性、真实性、针对性的提高会给后续工作带来很大帮助,越少的“拍脑袋”估测就会让规划成果更有指导性和建设性。大数据思维的产生使得这一过程更加科学、合理。但究其根源来说,大数据的利用本质上来讲是处于一种方法论,而非一种本质上的变革,而且,对规划从业者来说,数据的要求并没有现象的那么多,更要求其对数据的甄别和筛选。

目前,国内有许多案例都采用了大数据思维进行规划,而且这种方式也多发生在前期的资料收集中,这些规划有一个共同的优点就是:更多的将研究焦点放在区域内人及其行为活动中,从更好地为使用者服务出发,提供更为有效和针对性的规划意见和空间考量。

这些规划中采取的数据获取手段主要有两种,通过对一些社交平台关键区域、关键字进行搜索统计、或开展相关线上话题进行数据采纳。第二种就是与一些信息公司合作,信息公司出具数据样本并对有效数据进行筛选。这其中,前者的方式较为公开、透明,但后者的情况下被收集数据的公众是否有知情权、这些公司是不是有享有对这些隐私数据的分享和处理权,个人行为在此之中会不会被侵犯了某些权益,亦或是这种行为本身是不道德甚至是违法的。

城市规划工作的本质是为了让人们生活的更加美好,但是这其中过程如果存在任何的单向的臆想和专断,都会使整个规划蒙上污点。数据的来源和处置过程是否可以赋予公众完整的知情权,把参与、获知、处置权交还给公众,或者从一开始就把公众纳入到城市规划中来一起分享,规划个人信息的采集和应用,不应该只是立法机构的考虑,也应该是使用者、参与者共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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