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关于已出让土地转让及相关手续办理的实践。 [打印本页]

作者: YEHE    时间: 2015-2-16 10:56
标题: 关于已出让土地转让及相关手续办理的实践。
近期经手有两个案例:
第一个是,法院因债务关系把工业用地(净地,规划方案已批准,但是未建设,也没有申领工程规划许可证)从A公司,判给了B公司。国土部门依据法院判决书办理转让公示,未签土地出让合同,办理土地证变更到B公司名下。
B公司提供更名后的土地证,以及A公司的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用于收回注销)来办理用地规划许可更名。用地规划许可更名后,再申报规划方案。
由于原来批准A公司的方案有问题(容积率超了,以前走的简化程序,直接就批准了方案),我让B公司申请调整规划设计条件再来报方案。这里不展开讲了。
第二个
,A公司要把工业用地,以及地上已领取房产证的房产整体转让给全资子公司B。经过核实该地块相关土地手续全部没有问题(出让金缴清、无查封、无抵押、转让地价高于基准地价),与国土部门协商后,向政府专题会议进行了汇报,批准B公司在国土部门办理转让手续。个人小结,这两个案例都是土地登记主体发生了改变,不同的是,一个是走的司法程序,未建设;一个是走的政府内部审核程序,已完成建设。因此,在实际工作中,一个是按照变更办理的(企业出示了已更名的土地证),一个是按照土地转让流程办理的。
供大家分享。

作者: loveqi1421    时间: 2015-3-5 08:51
个人理解:土地转让过程中,规划局的职责该是核定转让行为前后的规划建设情况是否发生变化,是否允许发生变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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