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用地管理案例分析一:再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 [打印本页]

作者: asuka0512    时间: 2011-12-2 10:38
标题: 用地管理案例分析一:再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
案例转载至WW.XHUT.CN.

今天有一个企业来咨询能不能重新发一个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他们公司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2007年发放的,但是在随后的询问过程中,发现已经领取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我就纳闷,居然已经领了土地使用证为什么还要重新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企业主向我倒起了苦水,原来是准备到银行去进行土地抵押,但是银行要求企业提供的材料清单里有一项就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是2007年版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上最后一个条款是 有效期6个月的说明,所以银行的资料审核人员就认为这个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过期了,材料不合格,所以不予受理。
我是认为这个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样,在其有效期内办理后续的行政许可办理后,就不再存在过期失效的问题,而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主要内容是根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含规划条件)办理的,只要企业履行了合同内容,国土部分给予办理土地证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实际意义也已经到位,不会失效。
另外,如果领取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过了1年,规划局也不可能再对该宗土地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了。
不懂,银行方面能不能理解这个,以前我也没有遇到过这个问题,汗!

有的朋友说“这个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样,在其有效期内办理后续的行政许可办理后,就不再存在过期失效的问题,而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主要内容是根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含规划条件)办理的,只要企业履行了合同内容,国土部分给予办理土地证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实际意义也已经到位,不会失效”
有的认为“给银行方面出个函,说明下情况”

个人理解:
出函说明下,和证明这个证是有效的,这2者没有什么区别。都需要我们出意见。觉得如果开了一次先例,后面接踵而来的多的是了。
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选址意见书一年内未办理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用地批准文件,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施工许可证,且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相应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注销。”
其中就规定了,在什么情况下,许可证是无效的,那么就不需要我们过多的去解释了。
作者: 品味    时间: 2011-12-2 16:04
[s:3]  [s:3]  [s:7]  看看那 [s:14]
作者: blesseng    时间: 2011-12-2 1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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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龙游九天霄    时间: 2013-2-4 22:07
标题: 用地管理案例分析一:再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
我个人觉得那是银行方面不懂业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前置要件,只要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效力就已经发生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就可以说明一切了。正如土地使用权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办理房权证的法定要件一样的道理。
作者: 忠臣营国    时间: 2013-11-22 08:54
那这个问题岂不是很难解决,我们不能解释说明给自己栏事情,银行不会搬着城乡规划法研究研究,这。。。
作者: langkong777    时间: 2013-12-20 09:14
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选址意见书一年内未办理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用地批准文件,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施工许可证,且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相应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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