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总规备用地,开发使用, [打印本页]

作者: baowangxin225    时间: 2013-9-9 10:15
标题: 总规备用地,开发使用,
总规备用地,开发使用,是否需要总规调整?

如果需要,那些程序

作者: villatorres    时间: 2013-9-9 10:55
同求
作者: asuka0512    时间: 2013-9-9 13:31
个人认为 发展备用地,基本都是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之外了,所以去确定这类用地性质,要么看有没有远景规划?可以作为许可的一个参考依据。
如果没有,那就专题向市政府请示。当然,发展备用地作为何用地性质,还是要规划上去论证下、比较下、分析下。
作者: wbsggm    时间: 2013-9-9 17:09
备用地开发使用,涉及城市规模调整,属强制性内容。具体要求见《城乡规划法》47条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五)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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