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规划部门对在规划区范围内小产权房如何管理? [打印本页]

作者: 城市规划师    时间: 2013-4-11 10:13
标题: 规划部门对在规划区范围内小产权房如何管理?
现在在规划区内,有部门在城中村的集体土地上或个人持有的国有土地上进行多层住宅楼的建设,这样的住宅是否为小产权房?规划局该如何审批、管理??高人指点一下!!
作者: veni    时间: 2013-7-25 11:47
占楼同问。个人认为法律没有明令禁止的应该是可行的。城中村开发要看改造意向,个人持有的国有土地是正当权益。分割产权交易的话,土地是走不动的。只能是房产的分割转让,但这还要看各地具体办法。
作者: asuka0512    时间: 2013-7-25 14:46
小产权房是民间称呼,因为是建造与集体土地,无法像商品房一样入市交易,所以称之为小产权房。

作为城市规划区,一定要明确规定,不允许个人建房!


作者: veni    时间: 2013-7-26 11:00
百科:
对小产权的解释归纳起来主要有3种解释,2012年面临整治的小产权房,指的是下面的第三种。 
第一种解释是针对发展商的产权而言,将发展商的产权叫大产权,购房人的产权叫小产权,这种叫法是因为购房人的产权是由发展商一个产权分割来的。 
第二种解释是按房屋再转让时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来区分的,不用再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大产权,要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小产权。按这种解释普通商品房就是大产权房,经济适用房就是小产权房。 
第三种解释是按产权证的发证机关来区分的,国家发产权证的叫大产权,国家不发产权证的,由乡镇政府发证书的叫小产权,又被称为乡产权,乡产权并不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
第一种和第二种解释的小产权是合法的,只要交足购房款,或转让时补缴土地出让金就可以自由买卖,其法律规定较为明确。而第三种解释的小产权的法律属性存在较大争议,而且拿不到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证。

在规划区范围内,完全禁止个人建房是不可能的。出于历史客观原因,有个人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现实存在。而且建设私用住宅,顺利拿到了一系列证件。这个事情咨询过房管局人士,房产的分割转让是可行的。 集体用地进行住宅建设,多是打着新农村社区的名义,但在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是需要上会研究,过不去的。在乡镇建设用地,有可能实现。但房产证是办不下来的,即使部分省份开始办理乡村证,也能转让给个人。

个人理解,共同探讨。感觉这个问题的本质还是历史遗留的解决问题。中国的城乡规划法规体系毕竟还在完善中。
作者: veni    时间: 2013-7-26 11:04
现实中还存在国有划拨土地建设住宅的现象。也可谓小产权房,后期清理一般是补缴出让金,之后每户还是可以办理房产手续的。现有的规划管理还要考虑社会稳定大局。
作者: 虎虎虎2    时间: 2013-8-7 16:56
小产权房绝不能转正。否则,国家的招拍挂就一场都进行不下去了额。
作者: zhangwei666    时间: 2013-8-10 17:53
个人感觉这个问题需要当地政府主导,划定城中村改造范围,规划跟进,严格控制,否则单靠规划部门的力量是很难控制的
作者: wsl25    时间: 2013-8-20 15:10
asuka0512 发表于 2013-7-25 14:46
小产权房是民间称呼,因为是建造与集体土地,无法像商品房一样入市交易,所以称之为小产权房。

作为城市 ...

窃以为,不允许个人建房没有法律依据且违宪。所以,政府文件类也没有不允许个人建房的条款,大部分不允许个人建房的依据是90年以后的,出自城市总规。
作者: wsl25    时间: 2013-8-20 15:11
虎虎虎2 发表于 2013-8-7 16:56
小产权房绝不能转正。否则,国家的招拍挂就一场都进行不下去了额。

没有绝对的东西。过段时间,房子不好卖了,招拍挂价格不高了,小产权房的问题就会解决吧。
作者: asuka0512    时间: 2013-8-20 16:05
wsl25 发表于 2013-8-20 15:10
窃以为,不允许个人建房没有法律依据且违宪。所以,政府文件类也没有不允许个人建房的条款,大部分不允许 ...

我说的有点过头。
的确,不允许城区内的居民自建房是有侵权的味道。
但是,城市规划区既然要控制,避免无序建设,也避免拆迁而重复建设,造成老百姓的损失则是我们不愿意看到的。
应该是控制个人建房,积极引导和解决城中村居民住房保障。
作者: wsl25    时间: 2013-8-20 16:24
兄说的很全面,其实现阶段的规划就是协调解决两个问题:发展和利益再分配。

土地国有和政府主导规划,为了发展,控制个人建房来解决发展问题也就顺理成章了。

小我被大我牺牲了。
作者: honsill    时间: 2016-9-19 16:26
不能一棒打死。拥有土地权属就拥有申请建房的权利,关键是如何进行审批。在大城市,原住民大多已经被拆迁安置,土地大多被政府收储,原住民拥有土地不多,但应该没有绝迹,比如一些城中村。小地方小县城这种现象很普遍,大多是原住民,城镇化程度不高,地方不够财力统统征收,在尚未开发尚未被征收地段拥有土地的老百姓有居住需求,不能完全禁止其建房。规划的职责就应提前引导,如地方政府有财力,提前启动安置,成片征收土地成片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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