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土地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用途与规划条件不完全一致怎么办 [打印本页]

作者: 灵逍遥月    时间: 2017-12-13 08:50
标题: 土地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用途与规划条件不完全一致怎么办
比如,规划条件中是商业用地(B1,中类),而土地合同中是批发零售用地(B11,小类),如果建设B12、B13、B14可以吗?类似这种情况怎么办?

作者: 潘先生    时间: 2017-12-13 10:34
没问题,依据规划走就可以。土地出让金不变,土地那没问题
作者: fontwork    时间: 2017-12-13 21:47
应该没啥大问题。
作者: yubing1019    时间: 2018-2-8 10:18
这合同会有效吗?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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