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关于国家征地的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bleach1990    时间: 2015-6-25 14:52
标题: 关于国家征地的问题?
根据《宪法》第10条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也就是说,国家只有在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才可以征收土地。那么问题就来了。城市规模的扩张必然会涉及到土地的增多,而这些增多的土地中会包括许多商业、居住和工业用地,那么这些看上去属于“非公共利益”性质的用地如何被征收?还有征地是不是仅仅指对原有产权明确的土地(如已有产权归属的城市建设和集体土地)进行征收,而不包括对非建设用地的征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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